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7月19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意见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海南省表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其中:
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村级光伏电站。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凡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同时,鼓励多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大力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鼓励复合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按照“一地两用”形式,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
存量建筑统筹优化推进,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此外,对于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必须在项目设计、概算、施工时,同步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基本实现屋顶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否则不予以审批。
海南发改委还要求,建立简便高效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机制。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户用光伏电站由供电企业受理申请,每月底集中向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时应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或“自发自用”中的任一运营模式。复合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自发自用”模式中的一种。
以下是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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